二、禁忌的本质
英国学者弗雷泽在著名的《金枝》一书中谈到禁忌的原则时说:“如果某种特定行为的后果对他将是不愉快和危险的,他就自然要很小心地不要那样行动,以免承受这种后果。换言之,他不去做那类根据他对因果关系的错误理解而错误地相信会带来灾害的事情。简言之,他使自己服从于禁忌。这样,禁忌就成了应用巫术中的消极的应用。积极的巫术或法术说:‘这样做就会发生什么什么事’;而消极的巫术或禁忌则说:‘别这样做,以免发生什么什么事’。”
理解禁忌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互相关联的关键之点:(1)禁忌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规范。在常态下,禁忌是一种无外在行为表现的心意民俗形态。禁忌是心意和精神上的东西……这种“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在外观形态上通常也是无所表现的,也就是看不见的。(2)既然禁忌是一种社会心理层面上的民俗信仰,那么违禁所造成的不幸就是停留在心理层面上的,或者说是精神上的。弗雷泽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遍的常识了。‘不要把手放在火中’,这句话并不是禁忌,而只是一种常识性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如不禁止,必然要造成实在的后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不幸。”禁忌是不讲道理的,某种语言、某种行为或接触某种人或物与人们认为要降临的恶果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3)然而,禁忌的处罚又是不可抗拒的。否则,禁忌就失去了威慑力,也就不复存在了。破坏禁忌所遭受的惩罚由精神上的或当事人自发的内心力量来实行。